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77號

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陳樑益
被告
劉董麗卿即允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