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77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陳樑益 被 告 劉董麗卿即允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