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原告
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告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至原告修配廠修繕汽車,迄至民國102年6月止累計之修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41,077元,原告將被告委託修繕之車輛修繕完畢後即將該車交付被告,並均依法開立發票請款,被告亦曾就原告修繕之明細資料製表後交予原告確認,更將原告所開立之發票持以報稅,卻未給付分毫承攬報酬,顯係「修霸王車」之詐欺侵權行為,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拒絕付款,爰依侵權行為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法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1,07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視同自認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至原告修配廠修繕車輛,累計修車費用441,077 元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修繕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441,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4,85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