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 原告
- 曹順興
- 被告
- 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和
蘇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已解散,應查報其清算人)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