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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徐秀環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稽鴻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晟瑋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振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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