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徐秀環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稽鴻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晟瑋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振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應增加適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