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晟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秀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3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