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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晟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文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秀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3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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