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440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楊勝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楊勝富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楊勝富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9年7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楊勝富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