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 原告
-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豐
- 被告
- 高子雲即中華免洗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