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固宏即宏林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78,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