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固宏即宏林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78,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