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 原告
- 何金洲
- 被告
- 宜澄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禎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