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 原告
-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明發
- 被告
-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