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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告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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