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66號
- 原告
- 埔里川農水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陣楊秀雀
- 被告
- 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向主
原告與被告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