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原告
曹順興
被告
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和

      蘇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已解散,應查報其清算人)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