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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原告
黃鴻鏡

原告與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受僱於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之證據。(所提派工單業經被告否認,且係由原告自行填寫,難信為真)

二、因本件事故已領保險之金額(提出受領單據),及該保險係由何人投保,與本件勞工保險有無關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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