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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林錫凱

  • 原告
    黃鴻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原   告 黃鴻鏡 原告與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受僱於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之證據。(所提派工單業經被告否認,且係由原告自行填寫,難信為真) 二、因本件事故已領保險之金額(提出受領單據),及該保險係由何人投保,與本件勞工保險有無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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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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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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