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原 告 黃鴻鏡 原告與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受僱於被告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之證據。(所提派工單業經被告否認,且係由原告自行填寫,難信為真) 二、因本件事故已領保險之金額(提出受領單據),及該保險係由何人投保,與本件勞工保險有無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