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46號

原告
童尹嫻
被告
新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此觀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000 元及利息,惟被告公司已於96年9月7日解散,而被告公司僅有股東李英喬一人,復未另選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7月3日新北院院清民科字第042526號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以股東李英喬為清算人,且於清算完結前,其人格尚未消滅。又被告公司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亦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