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振豐 被 告 高子雲即中華免洗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