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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原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振豐
被告
高子雲即中華免洗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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