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固宏即宏林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78,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