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360號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陳文水 被 告 嘉娜人文自然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向原告承攬「99年度推動農村再生-農村再生規劃-農村再生計畫」案,兩造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書」,約定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計錯誤、GIS 圖資未依規定製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損害部分向廠商求償。其賠償金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分之ㄧ,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被告自100 年5 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15日止計逾期209 日,其違約金因以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新臺幣(下同)356,000 元(1,780,000 ×20% =356,000 ),因於100 年付 款第1 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5,74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5 月6 日。詎被告屆期拒未給付原告上開款項,爰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委託服務契約書,提起本件,並聲明:請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依兩造之契約,其內有網路系統,因價格與原告所報之價格相差甚大,致被告公司受有很大損失,故未能繼續完成承攬之工作。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之事實,及對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99年11月17日向原告承攬「99年度推動農村再生-農村再生規劃-農村再生計畫」案,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書」,依31條及第32條約定,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計錯誤、GIS 圖資未依規定製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損害部分向廠商求償。其賠償金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分之ㄧ,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二)被告自100 年5 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15日止計逾期209 日,其違約金因以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356,000 元(1780,000×20% =356,000 ),因於100 年付 款第1 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5,74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5 月6 日。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原告101 年3 月2 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服務契約書、開標決標紀錄、採購說明書、原告委託服務投標須知、勞務採購預算書、經費單價分析表、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雖辯稱因依兩造之契約,其內有網路系統,因價格與原告所報之價格相差甚大,致被告公司受有很大損失,故未能繼續完成承攬之工作等語。然被告於投標承攬系爭工作時,即應自行評估其風險,自不能以其將遭受損失而得資為不履行之藉詞,是其有未依約履行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依兩造所簽訂之委託服務契約書第31條及32條分別約定: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計錯誤、GIS圖資未依規定製 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損害部分向廠商求償。其賠償金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分之ㄧ,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查本件服務費用之價金為1,780,000元,被告自100年5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計逾期209日,依契約計算違約金為372,020元(1780,0 00元 ×209日×1/1000=372,020元),因約定以總服務費用百 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356,000元(1780,000×20 %= 356,000),因於100年付款第1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 ,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5,740元(356,000-30,260= 325,740),並約定於101年5月6日清償等情,有原告所提101年3月2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服務契約 書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委託服務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2 5,7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