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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原告
何金洲
被告
宜澄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禎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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