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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欣雅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威

      劉韋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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