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雅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威
劉韋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