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 告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1 年6 月11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強制驅逐出國),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