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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告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1 年6 月11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強制驅逐出國),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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