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 原告
-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明發
- 被告
-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1 年6 月11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強制驅逐出國),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