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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雅
訴訟代理人
林葉
相對人
即原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未注意鈞院無管轄權,誤向鈞院提起本件,茲發現鈞院無管轄權,為此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經查: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訂有口頭運送契約,約定由聲請人將布疋由新北市汐止區環球倉儲公司運送至南投縣竹山鎮,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核兩造運送契約之履行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請求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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