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慶清
原告與被告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委託被告運送之貨物受損害之具體證據(例如:運送單據已記載受損之件數及損害情形等)。
二、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原告與被告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委託被告運送之貨物受損害之具體證據(例如:運送單據已記載受損之件數及損害情形等)。
二、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