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4號
- 原告
- 丁春鈴
- 被告
- 廣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素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 月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