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