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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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