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號
- 原告
- 楊錫勳即全利企業社
- 被告
- 黃延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村○○00號,且侵權行為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里○道0 號公路109 公里300公尺處南向外側車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