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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杉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採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坤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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