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杉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採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坤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