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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原告
大順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峻

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查封動產為原告所有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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