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 原告
- 大順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子峻
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查封動產為原告所有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查封動產為原告所有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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