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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家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原告
三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火
被告
正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張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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