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