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73號原 告 劉惠敏 被 告 李國龍即東立不動產 原告與被告李國龍即東立不動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起訴之適格被告為何人,如為個人,應載明其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