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32號
- 原告
- 鍾佩蓉
- 被告
- 弗克司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婕茹
- 被告
- 劉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