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32號原 告 鍾佩蓉 被 告 弗克司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婕茹 被 告 劉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