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33號
- 原告
-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屘
- 被告
- 弗克司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婕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 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