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33號原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被 告 弗克司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婕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 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