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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4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凱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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