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 原告
- 劉星照
- 被告
- 江鳳玉即鑫鴻得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勝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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