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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劉彥宏

  • 原告
    劉星照
  • 被告
    江鳳玉即鑫鴻得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江鳳玉即鑫鴻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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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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