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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姜美香
被   告
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名稱「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就被告「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然實際上確經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子瑀到庭辯論參與訴訟,參諸前開法條及判例,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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