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 原 告
- 姜美香
- 被 告
- 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名稱「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就被告「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然實際上確經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子瑀到庭辯論參與訴訟,參諸前開法條及判例,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