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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原告
DAU VAN THUAT(豆文述)
原告
BUI HAI BAO(裴海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楊泰新

      黃明三

      廖志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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