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DAU VAN THUA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原 告 DAU VAN THUAT(豆文述) BUI HAI BAO(裴海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楊泰新 黃明三 廖志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1日 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