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3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354號
- 原告
- 陳澤恩
- 被告
-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新康德
- 被告
- 財稅金融法律行政實務公職證照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因該契約涉訟而有所請求之案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若對非被告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或非債務履行地之法院起訴者,受訴法院即得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於民國106年4月29日向被告購買106年度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函授課程(下稱系爭函授),總價新臺幣(下同)32,000元,已於訂購時給付完畢。惟系爭函授課程中之法院組織法,明顯久未更新,以致錯誤甚多;刑法急欲出版,錯字/別字/錯標題等令人不忍卒睹;課程光碟DVD也甚多無法讀取或空白無資料。為此狀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立即更新相關出版品與教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向被告訂購系爭函授,因有上述糾紛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本件系爭函授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為何,並無證據證明,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均係位於臺中市,有原告起訴狀上被告住址可佐,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