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聰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凱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