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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請人
賴天助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相對人
順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6 年度投補字第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薪資報酬計算明細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各1 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投補字第95 號給付薪資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其聲請非顯無理由,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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