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林錫凱
- 當事人賴天助、順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賴天助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相 對 人 順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6 年度投補字第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薪資報酬計算明細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各1 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投補字第95 號給付薪資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其聲請非顯無理由,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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