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江鳳玉即鑫鴻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