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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原告
劉星照
被告
江鳳玉即鑫鴻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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