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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07號

原告
吳秉儒
被告
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添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居間買賣位於南投縣名間鄉之不動產之報酬,應認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而被告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大肚區,被告劉添喜之住所地亦係在臺中市,此有被告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被告劉添喜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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