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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林錫凱

  • 當事人
    洪玉蟾賴秀玲即程鈞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85號原   告 洪玉蟾 被   告 賴秀玲即程鈞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796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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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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