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4號
- 原告
- 施正傑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彰化縣○○市○○路○段 000號,此有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彰化縣政府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