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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4號

原告
施正傑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彰化縣○○市○○路○段 000號,此有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彰化縣政府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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