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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訴訟代理人
林炳昌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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