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