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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劉彥宏

  • 當事人
    小豬很忙餐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小豬很忙餐飲 法定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南程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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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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