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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原告
長春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告
陳鸞嬌
被告
石健成
被告
石富源
被告
石健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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