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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尚臻
再審被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坤征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4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同年5 月24日生送達再審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雖於107 年5月6日具狀辯稱如本院同意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再行繳納裁判費等詞,然揆諸依前揭意旨,提起民事訴訟本依法應先行繳納裁判費後,始得續行訴訟程序,是再審原告此部分所辯,要無理由。又前開裁定送達再審原告後,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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