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吳尚臻
- 再審被告
-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田坤征
- 訴訟代理人
-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4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同年5 月24日生送達再審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雖於107 年5月6日具狀辯稱如本院同意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再行繳納裁判費等詞,然揆諸依前揭意旨,提起民事訴訟本依法應先行繳納裁判費後,始得續行訴訟程序,是再審原告此部分所辯,要無理由。又前開裁定送達再審原告後,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