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醫菁
- 訴訟代理人
- 林炳昌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